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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司机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付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其他地方。在一次旅行之中,付某因疲劳驾驶在高速公路之上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付某完全负责。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公司应该申请工伤。但是,公司认为,晓福在事故之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已被法院定罪,不应认定为工伤。

  付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付某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小额薪酬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造成的意外伤害”。晓福虽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并非故意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以外。因此,小额薪酬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