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市区各类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中专、特殊学校、职业学校、市属高校、省属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应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参保居民应当按照结算年度和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统一办理。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需提供相应证件。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老年居民:550元;18周岁及以上,法定劳动年龄段的非职工居民:55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350元

  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及家庭成员,个人不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2年的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统筹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满2年的,从下一结算年度起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续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缴费期。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以内)和户籍关系新迁入市区的居民(在3个月以内)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停保手续后,须在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新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将有6个月的过渡期。欠费期间和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衔接

  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其原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暂按4:1的标准折算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可按月进行折算,不足1月的不予计算)折算起始时间统一为18周岁。

  已参加居民医保,符合国家规定可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折算手续,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折算年限同上;也可以继续缴纳居民医保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灵活就业并及时参加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的折算年限可抵过渡期,折算年限同上。

  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影响

  (1)从欠缴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享受;

  (2)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参保)

  (一)城镇职工重症补充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按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筹集。参保手续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人员不需个人单独办理。基金的筹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列支,参保人员本人暂不负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

  自费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个人账户与医保统筹相结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筹资60元,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筹资60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自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一次性全额扣缴)。

  (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购买城镇职工补充保险,保险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投保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保险有效期内,每缴费1份(1份500元,最多10份),可得到意外死亡伤害保险1万元(含本金);住院补贴30元/天的保险保障,住院补贴每年度最多赔付90天。保险期满,返还本金给参保者(已意外死亡的除外)。本保险的详细报支待遇以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