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南通市关于将部分辅助器具服务纳入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意见(试行)》(通人社规〔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照护人群需求和工作实际,逐步探索推行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现将中标辅助器具目录中的部分辅助器具纳入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中标价格,结合辅具使用周期、送货上门、安装、回收、消毒等服务和人工成本,确定辅助器具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辅助器具服务个人负担部分由辅助器具公司在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20%以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类产品

  二、销售类产品

  本通知自从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