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三门峡市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直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障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时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医保发〔2018〕17号文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通知》(豫社保〔2018〕69号)和我市医保改革实际,决定实施国家谈判药品及部分价格较贵的特殊用药(以下简称“特药”)“双通道”管理,实现我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购买重特大疾病特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自愿申请、方便服务、公开公平、提倡竞争、择优选择的工作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的零售药店承担特药定点零售服务。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药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经营业务的批零一体化药品流通企业或集团,由隶属于该单位的零售药店承担特药定点零售服务。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或失信行为,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并保证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的专业DTP药店;

  3、具有与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

  4、取得特药生产厂家授权代理资格;

  5、与制药企业慈善赠药项目合作的优先纳入。

  (二)申请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

  2、与申请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属于申请单位的分支机构;

  3、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市区药店不低于100平方米,县(市、区)药店不低于80平方米;

  4、配备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三、申报材料

  (一)《三门峡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及申请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DTP专业药店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单位近三年药品、医用材料类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及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六)申请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复印件;

  (八)工作人员名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九)取得特药生产厂家授权代理的材料说明;

  (十)与特药慈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每年1月,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核实评估。市医保中心对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评估,核实信息后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三)公示公告。经评估拟定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的,市医保中心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商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医保中心批准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与属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原则上每次协议签订期限为1年。

  (五)公布备案。市医保中心定期将全市签约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县(市、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或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发生变化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及时报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双通道”管理。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保障待遇的参保患者购取特药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患者既可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购取特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门诊病历和《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同时持社会保障卡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实施定点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将特药定点零售服务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范围,作为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具体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内容,协议文本由市医保中心另行统一制定。

  (三)实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保障待遇的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特药产生的医疗费用,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保患者个人只需交纳现金支付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按期结算。

  市医保中心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398-2773380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