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荆金管[2018]27号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办事处:
为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要件,优化业务流程,为缴存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根据省住建厅鄂建办[2018]16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的使用,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不再要求所在单位盖章。
二、取消公积金业务办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规定。职工在办理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取消无房户租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的规定。
四,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可以在购房所在地或者缴存地公积金办事机构就近办理。
五、职工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60%降为40%。
六、以上调整事项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