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3、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什么?
缴费满15年到退休年龄可申领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累计缴费满15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由区(开发区、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按参保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2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按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区(开发区、新区)自行提高缴费基数的,提高后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超过60%部分的一次性缴费补贴由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以20%为费率,实行一次性补缴。扣除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其中:一次性补缴月数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补缴时执行的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2012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2012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2012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缴后,本人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达到领取条件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各区(开发区、新区)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发放政府补贴养老金)。今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政府补贴养老金月标准=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金额÷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