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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退休金计算方法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条款执行:

  1)按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职工已享受且纳入了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津补贴。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凡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待遇由单位支付;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条款执行:

  1)按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职工已享受且纳入了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津补贴。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退职的,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前,退职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五)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算办法未改革之前,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实际缴费工资额为基数,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再以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金额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时限为120个月。

  (六)职工退休时申报档案工资高于实际缴费工资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单位和职工从本人参保之月起补缴本金和利息,并交付滞纳金后,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职工所在单位应填报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如下: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当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性养老金。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性养老金。

  (三)相关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

  4、增发性养老金

  增发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增发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到账没有固定时间,凡在当月底前到账都属正常现象。退休人员若想确认具体到账时间,建议可持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