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州人社发<2018>31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寿湘西州分公司、中国财保湘西州分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20号)规定,按照“新增20元用于大病保险”的要求,经测算,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50元/人。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即由50%、60%、79%、80%分别提高到55%、65%、75%、85%;其中,低保困难群众、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分别提高到60%、70%、80%、90%。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合规费用标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分段标准均按原有规定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