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克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克公积金〔2018〕15号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要求,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经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克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装修提取业务。缴存职工(配偶)名下住房发生装修行为,不再受理装修提取业务。
2、取消缴纳子女上大学学费提取公积金业务。对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将不再受理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
3、取消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业务。取消原执行的因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4、取消职工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对职工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取消职工调出克州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克州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不能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做封存管理,待调入单位为其缴公积金后,职工在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完成公积金转移。
6、规范解除劳动合同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网上大厅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业务也根据本条进行调整。
7、规范购房提取业务。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8、继续执行大病提取和缴存职工购房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对此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事项的审核意见,不予取消大病提取和缴存职工购房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操作规程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落实执行缴存职工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允许发放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住建部“不得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政策规定,取消原执行的职工无论购买第几套住房、多大面积,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总房款的20%的政策,不再为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8日起实行。2018年6月2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克公积金〔2018〕10号)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照此通知规定执行。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