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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政策解读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计算方式及审批程序,制定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通知做具体说明。

  1、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解读

  ①基数执行时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是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

  ②基数计算口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即: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时间起止范围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③工资计算口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①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为7548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如下:

  2018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0(元)

  2018年度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2264(元);合计4528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2018年度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

  ②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③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④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⑤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

  ⑥职工因病残退出工作岗位但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缴存基数由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劳部发〔1994〕481号)

  3、关于缴存比例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具体上提出的“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以及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措施精神,确定:

  ①2018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②缴存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济效益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是最低不能低于5%,最高不能超过12%。为提高管理中心办事效率,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企业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的,无需管理中心审批。

  ③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的,须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报,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审批后,可以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比例或缓缴有效期为一年。

  4、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解读

  ①根据桂建金管【2018】11号文,2020年4月30日前,企业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调整确定当年缴存比例。企业当年下调缴存比例不低于5%的,应内部公示下调事项后,将已确定的缴存比例及下降事项的文字说明交至缴存网点备案,无需缴存网点审批。

  ②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经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向缴存网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申请下调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下调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缴存网点在收到申请后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其他事项

  ①计算个人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规则为“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②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可在网厅进行基数调整。

  ③单位应将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通知职工上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微信网厅核查个人帐户明细。

  ④财政供养单位的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原则上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如绩效工资、奖金未在应发年度发放的,可在发放时做一次性补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