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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部分用途及申请范围

  提取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建造、翻新、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离退休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户口迁出本市户口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出境定居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非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提前结清贷款主贷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执行沪金管(2015)3号文)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贷款个人购房贷款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贷款1。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注:以上信息来自11月30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新政正式颁布后,部分条款可能会有改变,具体可咨询12329客服或在公积金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