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案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

  一、关于及时办理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在异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民工中断就业返乡后,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转移接续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受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关于参保人员选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地

  已在我省非户籍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含临时个人账户关系)的人员中断就业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申请在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妥善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对同时存在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理。未重复缴费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有重复缴费的,原则上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进入统筹基金部分退还本人。有重复缴费但自愿申请归并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重叠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不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