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城市医保报销比例

  城市案例: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待遇

  本文件所指住院医疗费用为符合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1、恢复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报销限额。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只出一次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所有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高可报销金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内按相关规定报销。

  2、调整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恢复门诊统筹起付线,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诊医院或首诊医院指定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的由首诊医院报销50%,限额报销300元。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3、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分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首诊医院按相应的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非首诊医院住院分娩费用按医院级别限额报销,标准为:一级医院,剖腹产2000元,自然产800元;二级医院,剖腹产2400元,自然产1200元;三级医院,剖腹产2600元,自然产1500元。计生手术严重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由首诊医院参照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标准限额报销。

  二、关于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住院原则上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办理转诊登记时应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按以下规定报销。

  1、本市范围内的急诊、转诊视为同一统筹区,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级别报销,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一次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50%,三级医院报销45%。第二次及以后的不予报销。

  2、本市范围以外的急诊、转诊,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75%,二级医院报销65%,三级医院报销5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一次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医院报销45%,三级医院报销40%。第二次及以后的不予报销。

  3、在属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