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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住房补贴与公积金转业如何结算

  小编您好,我是一名今年底满服役期的士官,服役期间没有使用过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请问这样退役时会结算给个人吗?假如我现在买房使用住房公积金,退役时又如何结算?

  答复:

  士官在退役时,共退役的经费结算中,就有一项军人住房资金,这是军人有服役期间每月归集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未使用的会将这两项归集的资金和利息给付给个人。下面就将这两项具体介绍下:

  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因此,服役年限不同、服役地区不同、基本工资不同、军衔职级不同的,其住房资金都有差异。另根据《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明确的内容,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享受对象为:未按房改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享受基本住房补贴。转业安置地经济适用房价格高于2300元/平方米,支取住房补贴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具体计算公式为:

  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此外,《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还明确: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在部队使用过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退役时会将退伍费按照申贷时个人与财务部门签定的协议,会将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归集的资金,直接划转至贷款协作的银行,不再发放给个人;

  未使用过军人住房公积金或使用过军人住房公积金但已经还清银行贷款的,住房资金账户归集的资金,会一次性结算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