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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象州县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县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

  (一)根据《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来人社发〔2019〕3号)规定,象州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疫情影响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允许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三)工伤认定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表1),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四)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受理,工伤认定执行简化程序,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其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应及时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上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推行工伤保险业务“不见面”办理

  为从源头上减少人员聚集、避免疫情扩散风险,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和领取结论文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等具体业务,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渠道办理。

  工伤认定业务咨询电话:4352156;工伤待遇经办业务咨询电话:4364876。

  三、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相关部门给予业务协同配合,发现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立即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给予工伤保险政策和业务指导。

  象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