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威海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管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8〕5号和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工作中取得了显着成效,有效促进了我市就业工作的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发放及管理程序,确保就业资金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2、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企业法人必须在参保范围)。

  3、所招用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能够保证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对部分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岗位,要足以提供在本岗位工作的相关依据。

  4、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二)所招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范围:

  1、在单位失业后一年内又被原单位招用的。

  2、所招用的人员已享受过一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的。

  3、所招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从事全日制工作以及工资等于或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所招人员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产(商)品的宣传推广、各种信息中介服务等岗位的。

  5、是企业法人的。

  6、以劳务派遣形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

  二、补贴申报

  (一)先缴后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岗位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进行。即由招用企业先行按规定缴付所招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后,再凭缴费发票及其他规定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享受补贴时限。每个就业困难人员,只能享受一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被企业招用享受社保、岗位补贴不足3年再次失业的,不再享受剩余时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已享受创业补贴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3年内不得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监督管理

  (一)完善补贴网络申报程序。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99”三版“就业资金决策系统”应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补贴网络申报和审核程序。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必须使用身份证识别系统进行信息采集,验证补贴申请人条件,并及时将补贴申报信息录入“就业资金管理系统”。要加强对“就业资金管理系统”网络录入数据和各种补贴资金统计上报数据的审核,系统录入数据与统计上报数据必须一致且录入同步。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和就业资金执行力度,实行各种补贴按季拨付制度。

  (二)实行申请补贴企业承诺制。申请补贴企业必须签署《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均从事全日制工作,工作时间全部在岗。申请补贴资金按规定科目及时足额入账,不存在改变资金用途和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自觉接受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追缴已申领的全部资金,五年内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做好跟踪服务。各市区要加强对申领补贴企业的督导力度,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及社会保障情况,切实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