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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将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

  一、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三、提取证明材料

  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5]1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