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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马金委〔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缴存职工住房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

  二、统一市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含山、和县、当涂三县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40万提高至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8万提高至35万元。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保底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保底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月缴存额挂钩标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同时调整贷款额度与职工月缴存额挂钩标准。单方缴存的:月缴存额在6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月缴存额在600元以上至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双方缴存的: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2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