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开发销售商品住房,应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在签订按揭协议前应对开发单位及贷款楼盘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应对贷款楼盘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章签订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签订按揭协议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单位合法合规,信誉良好
开发单位的设立是依法登记的,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开发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
(三)开发单位愿意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
开发单位自愿为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开发单位同意在担保期间内,代为偿还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签订按揭协议的开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开发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开发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已经取得销售许可。项目楼栋为本市普通住房。开发项目已落实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监管。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首次签订按揭协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证明或法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企业信用报告;
7、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个月财务会计报表;
8、开发单位主要投资方或股东方的相关资料。
(二)签订补充协议应提供前款(一)材料中的第3、4、5项。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准备资料。开发单位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区到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申请领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和申请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登记表(补充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登记表),并按要求准备所需资料。
(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单位携带材料到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办理楼盘申报,工作人员核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现场了解。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期房项目,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该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逐级审核。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工作人员结合项目现场了解的情况和开发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贷款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楼盘信息,提出复审意见。
(五)准入审批。贷款管理处审核通过后,中心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六)信息发布。经批准过的按揭协议由贷款管理处在中心业务系统中发布。管理中心通过中心网站和“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向社会公布按揭协议签订信息。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开发单位,一份管理中心存档。
第八条业务分工
(一)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的受理、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的受理和初审。
(二)市区项目的现场了解工作由贷款管理处派员完成,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项目的现场了解工作由相关分中心派员完成。
第九条办结时限
开发单位提供材料符合签订条件并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现场了解项目情况后,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跟踪管理
按揭协议管理人员应对签订按揭协议楼盘的相关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记录相关信息。
(一)开发单位或项目楼栋的违规信息;
(二)所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还款情况;
(三)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资料保管。按揭协议签订后,应将开发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留存保管。具体包括: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签订按揭协议登记表、签订按揭协议受理回执、按揭协议审批受理回执;
2、开发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发单位主要投资方或股东方的相关资料;
3、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
4、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档案整理。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档案按年度、形成时间、案卷进行整理。项目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留存资料,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和案卷目录,移交中心档案室。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于普通住宅楼盘,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尚未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与开发单位签订按揭协议;对于已经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该按揭协议的贷款审批以及与开发单位后续的按揭协议签订工作。
(一)开发单位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的;
(二)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管理中心认定开发单位存在其它的不良情况。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违反按揭协议相关内容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执行该协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单位办理准入的行为,根据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