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企业退休养老金改革

  1、企业退休养老金改革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企业退休养老金改革的内容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城市案例

  浙江省2015年企业退休养老金改革的通知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5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4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4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4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4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4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