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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按揭贷款暂行规定

  为统一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按揭贷款有关事项,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期房按揭贷款合作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1、合作对象是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法人开发商和签有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

  3、与合作对象三方协商,明确具体事项。

  4、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范本),确定合作关系。

  二、期房按揭贷款的准备和报备

  1、按规定设立期房按揭贷款在银行的保证金专户。

  2、公示可期房按揭贷款的小区、楼盘名称。

  3、公示期房按揭贷款流程。

  4、县区办事处向市中心报备合作协议书,保证金帐户、合作小区及楼盘名称。

  三、期房按揭贷款的发放

  1、购房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的条件。

  2、贷款申请人申购期房应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小区或楼盘围内。

  3、委托合作开发商根据合作协议要求,收集贷款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格式申请表,并将资料、表格送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审批。

  5、贷款发放的同时,合作委托银行将保证金转入专户。

  6、期房按揭贷款的最高额度、期限及利率按统一规定执行。

  7、期房抵押价值按所购买住房总价值,但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和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80%。

  四、期房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

  期房按揭贷款后的跟踪管理,逾期处理等均按《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五、其它

  1、本暂行规定从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2、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