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一)个人帐户(划入IC卡帐户)的额度

  1、在职参保人员(含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45岁以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6%(含个人缴费的2%,下同);45岁以上,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1%。

  2、退休人员:社保局当月所发养老金的4.5%。

  (二)住院的待遇标准

  1、在职职工(含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参保的自由职业者)的待遇标准。现行起付标准(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三级医院1100元,二级医院730元,一级医院450元。市外转院为本地同级医院的150%。一个社保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递降20%,但最低为所住医院的20%。共付段: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治疗恶性肿瘤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

  现行起付起付标准(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三级医院880元,二级医院584元,一级医院360元。市外转院为当地同级医院的150%。一个社保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递降20%,但最低为所住医院的20%。共付段: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治疗恶性肿瘤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以上所述医疗费是指基本医疗费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中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医保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起点金额,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三)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参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发生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给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每一社保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