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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为规范全周口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职工开设“绿色通道”,提供更具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回避和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鉴定标准

  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鉴定程序

  (一)申请。凡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应材料,报所在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申报。

  (二)受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接到申请,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次申报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体检。市劳鉴办根据申请人员所患疾病及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组织专家对职工所患疾病及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检查。

  (四)鉴定。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专家组意见,市劳鉴办依据国家标准,参考专家组意见,提出初步鉴定结论。

  (五)公示。初步鉴定结论作出后,市劳鉴办将初步鉴定结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议,形成最后结论。

  (六)送达。正式结论作出后送达用人单位。

  五、时间安排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定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市县级每人/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