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9〕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全省统一标准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
二、调整提高的养老金从2019年1月份起发放。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将调整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