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阶段性保证加抵押、质押以及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等方式。
2、抵押担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房产。购买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本人其他房产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
(2)抵押物的价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进行认定;需要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额度不应超过抵押物认定或评估价值的规定比例。
(3)抵押关系当事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共有住房抵押的,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4)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5)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3、保证担保
(1)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机构。
(2)保证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可要求借款人办理反担保手续。
(3)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防止因保证人保证能力的降低或丧失出现贷款风险。
(4)在保证担保期间,管理中心与借款人需要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4、阶段性保证担保加抵押担保
(1)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设定抵押但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可由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2)管理中心应加强对阶段性保证担保人的资格审查,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
(3)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5、质押担保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质物应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
(2)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
(3)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处分权。
(4)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
(1)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是借款申请人所购(建)住房不能办理抵押或所提供的抵押物抵押值不足而通过第三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即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
(2)权利质押担保人为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权利质押担保人应书面签订担保书,同意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并在管理中心及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止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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