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印发关于宿迁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实施方案通知
根据《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重点工作》(宿人社发〔2015〕74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计划,现将《宿迁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按照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检查和调研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查找基金安全隐患,查处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健康运行。
二、检查对象
经办、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相关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及供养亲属等。
三、检查内容
2014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医疗及康复服务、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等对工伤保险基金有影响的环节。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主要包括:
(一)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章、办法;是否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做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个统一”;经办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待遇发放、基金支付等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等。
(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经办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经办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情况;工伤保险登记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储备金管理使用情况;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情况;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情况;经办稽核监督情况等。
(三)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情况。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认定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
(四)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和支付情况。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情况;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侵占挪用、欺诈冒领等损害基金的问题;是否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与上级业务部门和银行及时对账。
(五)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情况;遵守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情况;用药、治疗、检查及化验的合理性情况;出入院标准掌握情况;康复器具和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及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等。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
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审计的方式。市局基金监督处、医保工伤处和市社保中心配合实施。
(二)检查步骤
1、准备阶段:9月17日至9月20日,各县(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自查。
2、检查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由市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检查内容对涉及的部门、机构进行检查,市基金监督处、医保工伤处和市社保中心共同配合。
3、总结阶段:检查结束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各县(区)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是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级都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作为重点内容,必须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社保中心、基金监督处、医保工伤处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检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此项工作是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内容之一,参检单位要各负其责主动与县区相关科(室)和经办机构做好沟通协调,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配合审计单位正确解决和处理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中涉及资金存储情况的,由各经办机构提供与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对账凭据或银行对账单。
(三)严肃基金纪律。检查应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查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做到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督促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