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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10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合法吗

  伤残津贴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给发放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应当保留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这里面有一个争议,有人说伤残津贴里应当包含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也有人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没有提到要有职工承担个人费用,所以,全部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1到4级伤残津贴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五六级伤残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如果最低工资水平是1910元,那么伤残津贴标准不能低于1910元。

  另外题目中,提到伤残津贴是1000元。如果发生工伤时,本人的工资是1666元,这样我们的伤残津贴才可以是1000元,按照60%的本人工资基数发放。如果我们的工伤前的原工资比较高,就应该按照60%标准发放,同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当向劳动监察申请维权。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补发相应差额。

  如果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索要经济补偿金了。

  根据山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职工这种情况下提出离职,可以索要48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时还有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待遇。相应标准是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发放。青岛市2017年的工资标准是5309元,因此,这些待遇至少达到254800元以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有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所以,这种违法行为将有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很大,职工可以赶紧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