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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萍公积金委字〔2019〕4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号)规定,经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909元/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社保最低缴存基数2842元/月。

  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9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8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注意事项

  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内办理。

  缴存单位必须认真核对职工(含封存)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要及时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