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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的政策解读

  近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的通知》(潭金管发〔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

  2017年,湖南省审计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审计时,指出我市“没有将公积金住房贷款资金42174.06万元划入相关账户内,违规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不符,在《审计报告》中要求我中心进行整改。

  同时,2019年6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召开的会议中指出,国家审计署将于近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进行专项审计,要求各管理中心马上开展自查,加强整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传达和部署,要求各市(州)管理中心成立专班,抓紧自查自纠。

  我市现有以下两类贷款与上述规定不符,需要进一步规范:一是购买自住房并全额付清房款,待所购住房权证办结后,以现房抵押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二是购买自住房,全额付款或分期付款后,另行提供其他抵押物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此次政策规范了哪些内容?

  (一)停办的两类贷款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待所购住房权证办结后,以现房抵押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的。

  2、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全额付款或分期付款后,另行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3、购买单位或个人手中现有住房,待所购住房完成过户且权证办结后,以所购房作抵押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以上两类贷款停办后,职工购买自住房缺少资金的,可通过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予以解决:

  1、期房按揭贷款,即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为房屋购买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达到交房条件产权证已办结,购房人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开发企业账户且以所购房作抵押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二手房按揭贷款,即购买单位或个人手中的现有住房,在过户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从什么时候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即2019年7月1号(含)之后新购房的,第二点所涉及的三种形式两类贷款从2019年7月1日(含)起停止受理;但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延续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对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以商品房备案登记日期为准)、单位或个人手中现有住房(以契税缴纳日期为准)的,第二点所涉及的三种形式两类贷款的停办可延后到2019年8月1日(含)实施。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适用管委会其他规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