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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方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申报条件:符合《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文件、《河北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相关岗位员工签名等。

  办理程序:企业持申报材料到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诉途径: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