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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须知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保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必须在选择的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执行“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的就医原则。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首诊医疗机构类型

  城乡居民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型有四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作变更,在集中变更期外,确因住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需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由各分局专人审批后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个人网厅平台直接选择(或变更)。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方式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可查询本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区(县)社保分局或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查询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通过自治区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用户”页面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等信息后,进入“五险业务”模块内的“人员定点机构备案”进行查询。

  五、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统筹报销。

  (二)特殊门诊慢性病治疗不受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限制。

  (三)当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时,应到选择的首诊医疗机构住院,因病情需要到高一级机构就医的,须在首诊医疗机构做转诊方可享受统筹报销。

  (四)危重急诊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五)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即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手续。已参保但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手续。

  (六)参保人员选择定点需按照《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六、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选择2-3家首诊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1家具备住院转诊资格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就医首诊医疗机构,以便住院患者由首诊医院转诊前往高一级医院就医;选择3家首诊医疗机构的,必须选择1家村卫生室。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在63家民政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要经过首诊转诊,可直接就医。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