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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550元。其中: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28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

  二、相关单位可将填写好的新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申请书》(可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直接报送受托银行办理。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