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关于印发《湛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操作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曾经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各地出台的农转居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其状态为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均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关于工作机制

  (一)对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以下情况操作:

  1.本市户籍

  (1)男未满50周岁(不含)、女未满45周岁(不含)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2)男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3)女满45周岁(含)不满5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4)女满50周岁(含)未满55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曾以职工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一次性缴费)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有关政策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对未曾以职工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5)男满60周岁(含)、女满55周岁(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一次性缴费)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有关政策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6)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在我市未曾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市外曾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先办理转移手续,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按延续缴费有关政策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2.市外户籍

  (1)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对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5年的,申请人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应要求其填写未在我市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承诺书,并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2)男满60周岁(含)、女满50周岁的,由申请人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对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满5年的,申请人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应要求其填写未在我市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承诺书,并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按延续缴费有关政策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二)对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以下情况操作:

  1.男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不含)、女满45周岁(含)未满5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最后参保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对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申请人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其中:

  申请人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其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引导其提供省内市外累计缴费年限证明;对申请人没有提供的,其填写在省内参保缴费累计已满10年的承诺书后,其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对男满60周岁(含)、女满50周岁(含),由申请人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对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我市为申请人待遇领取地的,其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填写未在我市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承诺书,并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三)对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以下情况操作:

  1.本市户籍

  由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凭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或延续缴费手续。

  2.省内市外户籍

  (1)男未满50周岁(不含)、女未满45周岁(不含)的,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2)男满50周岁(含)未满60周岁(不含)、女满45周岁(不含)未满55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应要求其填写未在我市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承诺书,并要求女性承诺未在我市外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3)男满60周岁(含)、女满55周岁(含)的,由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情况。对在我市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且不满15年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3.省外户籍

  (1)男未满50周岁(不含)、女未满45周岁(不含)的,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2)男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不含)、女满45周岁(含)不满55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应要求其填写未在我市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承诺书,并要求50周岁及以上女性承诺未在我市外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3)男满60周岁(含)、女满55周岁(含)的,由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情况。对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按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其最后参保的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填写未在我市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承诺书,并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后,本指引所述提供省内市外缴费证明、承诺缴费累计年限、省内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承诺等工作环节具备信息互联互通条件的,该工作环节自然取消,由按规定受理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核查并提供给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

  (二)国家、省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身份证与户口薄显示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凭其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

  (四)本指引所述参保指的是首次参保。

  (五)对按国办发〔2009〕66号、粤府办〔2008〕76号文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不属我市的参保人,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