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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18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贷款保证金)是指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新建住房。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首次申请新建住房项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中应对贷款保证金的设立原则、交存、动用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七条贷款保证金按以下方式收取及清退:

  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单独的贷款保证金账户,贷款保证金按定额存入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项目完成权属登记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移交中心后,经中心审核后清退贷款保证金。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贷款保证金账户后应,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将保证金足额存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次申请新建住房项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三方监管协议》复印件及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担保期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借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抵押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全部移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日止。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阶段性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中予以划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划付贷款保证金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补足贷款保证金。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借款人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未能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干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照克拉玛依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通报,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抵押房屋登记手续,将抵押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全部移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建或在售的住房项目并且不再开发新的住房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三方监管协议》解除对保证账户的监管。

  第十四条贷款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此账户只用于贷款保证金的交存、支付、清算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