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1号)文件精神,及《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临税发【2019】16号文件精神,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以村(社区)、渔场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全覆盖,确保参保率达95%以上。
(二)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确保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四)确保2020年1月1日按时启动补偿程序。
二、参保缴费
(一)缴费标准与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50元/人。参保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对象及方式
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2、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省户籍,缴费250元即可参加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导致新生儿未在出生后28天内参保缴费、退伍军人、因婚嫁等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50%的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由市扶贫办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给予50%的资助;由市残联鉴定为一、二级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资助,三、四级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50%的资助。
(三)参保缴费流程
参保对象凭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常居住地的村(社区)缴纳参保资金,由村(社区)干部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同时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具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保人员属性(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残疾人员等)、户主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及联系电话等。
(四)参保基金结算
由镇财政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缴费收据的领取和发放,负责参保基金的结算与上解。村(社区)、渔场干部必须将所收缴的参保基金在每周五下午15:30前上缴至财政专户,且及时与财政所进行资金结算。在12月27日前,各村(社区)、渔场要与财政所做好资金汇总结算,且将参保缴费收据交至财政所,并做好与社保站录入参保人数和资金总额的核对,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的信息。12月31日前将缴费收据凭证返回临湘市税务局,并将收取的参保基金缴入银行基金专户。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渔场按要求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筹资工作,在10月26日前召开筹资动员会议,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考核机制,确保筹资任务圆满完成。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
(1)各村(社区)、渔场干部是收取参保资金的主体,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办点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要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扎实有效地搞好宣传发动,层层召开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让广大城乡居民知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重要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缴费续保。镇社保站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和缴费金额,并及时进行汇总和录入,务必做到钱、票、册和录入信息一致。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完整填写参保信息、严格规范票据管理、及时足额上解资金,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特殊群体信息录入、对比、缴费要逐一核对缴清。
(2)镇社保站要抓好筹资的组织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参保对象的信息,并及时上报。城乡居民医保实施方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确保2020年1月1日启动信息审核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3)镇财政所负责提供《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收款收据》、基金的监督管理、提供医保基金收入账户。
(4)民政局、残联、扶贫办要严格落实农村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残疾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要将符合财政和相关部门资助代缴条件的人员统计造册,做好数据信息对接、共享,确保贫困人口信息准确率100%,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代缴资金划转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切实做到不漏缴、不重缴。
(5)派出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参保人员个人信息。
(二)严格督查考核
镇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村(社区)、渔场集中征缴期内每周五下午17:00前向镇社保站报送筹资进展情况(联系电话:3900918),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以该村(社区)前一次上报数据为准予以通报。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筹资工作进展全程督查,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明、配合不到位以及筹资进度明显缓慢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任务好、工作配合好、参保率较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三)严肃纪律问责
各村(社区)在收缴过程中,严禁收取参保金不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严禁将代收代缴的参保基金据为己有,严禁截留、挪用参保基金等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视为违纪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并严格问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已缴费人员参保基金未及时足额上缴,导致缴费人员未参加城乡医保而享受不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及其它健康扶贫医疗救助补偿的,由各村(社区)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