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关于调整南宁市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

  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5%。

  三、2015年6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按调整后的费率进行缴费。参保单位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核算后,多缴纳的费用将冲抵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请各参保单位做好失业保险费核对及职工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清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