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房金管〔2019〕7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已设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第二条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配偶患病的,提供结婚证。
(四)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患病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五)患者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年度医疗费证明原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职工,需提供居民医保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一年以内)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如委托配偶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除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以上证明材料(除居民身份证外)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等)查询核实并下载打印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不用提供。
第三条提取额度
(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
(二)一个医保年限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可提取一次。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重大疾病病种
(一)重性精神病。
(二)重症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五)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七)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其他病种。
第六条骗提套取行为处罚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伪造、编造虚假申请材料进行骗提套取的行为,将向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本息,并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骗取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