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已获误工工资赔偿,能否再申请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例
我在上班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并住院治疗92天。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赔偿了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等费用。复工后,我向公司申请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均是对我遭受伤害无法工作而减少收入的补偿,二者不宜重复,我既然已从李某处获赔误工费,自然不能再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释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就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获得双倍赔偿。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条分别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指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鉴于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职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含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对医疗费用以外的损失,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双倍赔偿。
与之对应,鉴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决定了哪怕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