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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区用人单位申报2018年度职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缴纳的通知》(湖地税规〔2008〕58号)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18年度职工工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工资申报范围及要求

  1、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为湖州市区2018年底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各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截止2018年12月底仍参保缴费的职工。

  2、工资收入填报口径及依据

  (1)本通知所指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指职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18年度职工工资收入÷2018年度职工实际工作月数。

  (2)职工工资收入填报统计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

  4、申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申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2)用人单位须对2018年12月底参保缴费的所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后由系统打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附件2)且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申报表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职工工资申报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做好五天以上公示工作。

  (3)参保单位应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不受节假日影响),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核定启用

  1、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依法核定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于2019年7月1日启用。

  2.2019年1月至6月新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职工参保时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核定。

  3、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核定;高于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注意事项

  1、职工缴费基数是用于计发参保职工养老、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请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

  2、缴费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启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申报,对逾期不报或逾期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的用人单位,如职工原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从2019年7月起暂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预征;如职工原个人缴费基数高于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0%进行预征。职工工资收入补申报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逾期不再受理。补申报后按实际申报的情况进行结算调整。

  3、本次申报人员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职工人数为准,自行申报的个人缴纳部分应以本次申报后核定的数据为准。

  4、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各项社保待遇时以职工缴费基数为支付依据,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申报前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2019年下半年将对工资申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瞒报、少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单位在填报职工缴费工资前,须仔细核对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如发现有误的,应及时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更正或变更手续

  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