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什么是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什么是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投保范围:

  1、凡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2、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