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内江市做好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总工会、工商联、国资监管部门,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市内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专项行动”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府发〔2019〕7号)精神,全力支持我市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努力实现稳定岗位目标,现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原则和标准

  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动态监测的原则确定范围和数量。

  经申请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一定的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1320元(即内江市2018年底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

  三、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内江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

  (二)2017年、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2017年、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且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增幅未超过10%;

  (三)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

  (五)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的;

  (六)2018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8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即3.85%;

  (七)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要求。

  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和返还程序

  (一)企业通过稳岗补贴网上平台自行填报困难企业有关信息,经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审核后,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内江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供2017年、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2019年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意向协议情况),并对前述材料加盖公章;

  (二)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本辖区申报信息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本级申报信息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就业局;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参保企业由市就业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审核结果后,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复审,作出具体的认定结论;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上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通知市就业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市就业局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各县(市、区)就业局或企业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返还资金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申请并得到了本办法确定的返还资金后,本年度内不再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政策。

  (三)对“返还其上年度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实施办法,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有关规定。

  (四)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政策是当前“稳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五)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或违规办理返还资金的,全额追回返还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内江市商务局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内江市总工会

  内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江市工商业联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