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关于申报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越城区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申报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绍市医保中心〔2020〕6号)的规定,今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5月6日至6月26日。具体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26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对象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19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
(二)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19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事业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19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原退休工资基数)。
(四)享受公务员医保退休人员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2019年度个人月平均养老金(退休费,精确到元)据实申报。2020年1月后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当前退休工资,若单位于2020年初已申报该项基数的,不需要重复申报。
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待全省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
四、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一)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在“参保缴费申报”菜单下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模块,获取单位参保人员后录入缴费工资或导入报盘文件后申报提交即可,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地址:http://220.191.224.49:9090/volans/logonDialog_270.jsp。
注意事项:在浙江政务网法人登录时,如显示统一信用代码不存在无法登录的,请联系参保地医保中心,在修改正确的统一信用代码后即可登录。
(二)窗口申报
保密单位、统一信用代码不存在的转置单位及虚拟单位,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平台开通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五、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0%和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调整确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1.本次填报缴费工资的职工为用人单位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参保人员。对2019年新增的参保职工,属于调入的,应包括其在原单位的工资月数和工资收入;属于新招用的,填实际收入的月平均工资。对2020年5月1日后新增参保人员以办理参保手续时填报的缴费工资作为核定该参保人员2020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的依据。
2.2020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不再受理缴费工资的申报和调整业务。各单位可自2020年8月1日起,登录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查询本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
3.缴费基数的申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需经参保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各单位务必按实、及时申报,不得瞒报、弄虚作假,参保地经办机构将适时对部分单位实施稽核,对拒不按规定申报和少报、虚报、瞒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缴费基数申报的不明事项,请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联系电话:89102742、89102739。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400-178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