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公务员生育津贴

  一、2014年1月1日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辖区内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含非在编人员,以下同)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数据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从2014年1月起下达征收计划。若有人员变更,用人单位及时做好变更申报工作。三、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一)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应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补贴。

  (二)事业单位应包括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

  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月社平工资60%核定,超过600%,按月社平工资600%核定。所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

  四、职工生育后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划给所在单位,年终由区财政局和用人单位进行结算,生育津贴抵顶单位的人员经费。

  五、生育职工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产。我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万州区妇幼保健院、万州区人民医院、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博生和美妇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