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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新政策2016: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规定,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已经开设个人账户的职工进入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釆用个人账户转移方式,不得重复开设个人账户。单位应当及时为离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拒不办理的,职工可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职工有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二、简化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个人账户调出

  单位办理5人及以上批量调出手续的,分中心(办事处)不再另行审批,按照5人以下调出流程审核办理。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调出手续的,只需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以及工作变动证明,到分中心、主城区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职工工作变动证明可为调令、调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任意一项材料。

  (二)个人账户调入

  职工只有一个个人账户且账户身份信息正确,申请将个人账户调入新单位继续缴存的,只须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不再提供从原单位调出时留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调出凭证》(以下简称《调出凭证》)。

  职工有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申请办理调入手续的,除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外,仍应提供《调出凭证》。《调出凭证》遗失的,可以用与原调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原调出单位缴存社保的证明等任意一项材料代替,不再使用职工个人缴存明细代替。

  办理个人账户调入新单位手续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简化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离职人员有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且均在托管户,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的,可按就近原则向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或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提交申请。

  离职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合并的,须提供原调出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身份信息正确,能够提供从原单位调出时留存的《调出凭证》、与原调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原调出单位缴存社保的证明等任意一项材料的,不再需要原调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四、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一是拓展离职人员提取办理渠道。离职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就近原则向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或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提交申请。离职人员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不再公证。

  二是简化在职职工提取表格。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远郊区县有条件的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单位统一办理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原有的《单位提取公积金汇总表》、《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五、加强业务办理审核

  各分中心、办事处、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应加强业务办理审核,对要件齐全、职工身份信息正确的,方予办理相关业务,并按照原有规定出具相应业务凭证。分中心、办事处应加强对个人账户批量调出的事后稽查核实,确保单位合规办理调出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