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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申报制度》的通知

  湖公积金发〔2018〕58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更好方便群众办事,经研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推行诚信申报制度。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7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申报制度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为民办事环节,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更好方便群众办事,推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申报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申报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申报是指职工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本人承诺提交、共享、申报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在享有住房公积金高效服务的同时,遵守住房公积金诚信申报的相关规定,并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申报适用范围

  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含柜面和网上办理)时所需申报的信息主要由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得,对数据共享不完整或存在差错的,可由职工提交相应纸质资料或自主填写申报,并填写诚信申报承诺书。中心可依据职工提供的诚信申报内容直接办结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可自主申报以下内容: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可申报首付款信息;

  2、租赁自住住房提取的,可申报租赁住房行为;

  3、其他数据共享不完整或存在差错的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申报的事后检查和处理

  中心对通过诚信申报办结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过数据共享核对、人工抽检等方式进行事后跟踪检查,发现提交、共享、申报的资料和数据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告之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的相关内容,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或补正相关资料,或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当事人对调查确认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

  3、对调查属实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中心将记载其骗提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继续追缴其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中心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采取通报其所在单位、在网站或媒体上予以披露、取消3-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上报相应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措施进行惩戒。

  4、对于以假资料、假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