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一切险承保范围

  一切险,顾名思义,就是囊括一切风险的险别。我国1981年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见,我国的一切险范围,包括了除外责任外的所有风险,即平安险、水渍险和所有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不包括除外责任)。

  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当出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按照被保险人的理解,“一切险”的范围性质应是属于非列明风险。类似的规定,可见于《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国内法和缔结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目前的海上保险行业国际惯例,可以借鉴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根据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规定,承保减去除外责任的一切风险。

  而我国保险人却认为一切险仅承只有解决了雨水在这些地区的综合利用,农业才能发展。我们在自觉节约用水的同时,还要加强立法,对能够实行雨水综合利用的地区,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在未来,雨水的利用势在必行。

  一切险概念

  概念一: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概念二:一切险(all risk)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种类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一切险所负责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货物因战争、罢工、进口关税、交货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损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

  投保一切险是投保人因附加险的种类繁多,为避免遗漏,保障货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种安全性较大的险别。通常是在所发运货物容易发生碰损破碎、受潮受热、雨淋发霉、渗漏短少、串味、沾污以及混杂污染等情况下投保一切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