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威住〔2018〕12号
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威海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5日
威海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各管理部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分别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五)工、农、中、建、交任一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五)工、农、中、建、交任一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各管理部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可选择自主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由单位代扣代缴,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缴存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承担双倍比例。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20日前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连续3个月没有按时足额缴存的,市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向中心提出申请,并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市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