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威海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威住〔2019〕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6800元,最低限额为201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调整方式
(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进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管理规定》。
(二)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仍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手续。
四、有关调整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个单位一年只能调整一次。2019年度的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截止7月31日。
(二)缴存单位调整基数时提供《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或到管理中心各服务厅拷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表》(单位盖章)一份。
(三)为保证缴存职工基础数据的完整、准确,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和比例的同时,应对已在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