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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通知

  威住〔2018〕10号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自主性购房需求,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和调整如下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扩大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缴存范围,允许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按自愿的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自主缴存者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二)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部分提取政策

  在原提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三项提取政策。

  (一)支付租房提取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购建房提取的,需在不动产权证或预售合同签发一年之内申请,对提供的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不再做年限要求;其中异地购房的,必须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发票经验明属实后方可办理提取。

  (三)取消重大疾病提取。

  三、简化部分提取手续

  在原提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取消六项证明材料。

  (一)各项提取业务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离退休提取不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三)支付房租提取不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缴费收据。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不需提供房地产管理机构出具的无房证明,其他区域仍需提供。

  (四)农民工租房提取不需提供单位为职工出具的租房证明、租赁合同和缴费收据。

  (五)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不需提供失业证年审证明,有失业证,个人账户已封存即可办理。

  (六)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不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个人账户已封存即可办理。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