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抚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1056元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735元调整到924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840元调整到1056元。
二、隶属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的失业人员,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项工作涉及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
[社保知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